东北网双鸭山8月30日电 富顺县东湖镇居民杨忠桂一时大意,签订租赁房屋协议时,将租赁期限“2006年至2010年”误为“2006年至3000年”,“笔误”导致租赁期限长达994年,由此他被房东以故意欺诈告上法庭,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当初双方所签协议无效。
事件:租赁期994年惹官司
从2003年起,杨忠桂就一直租赁胡某位于富顺县老客运中心对面285号门面一间,以经营文具为生。2005年以前,双方约定的租金760元/月。2006年2月1日,双方签订了一份新的租房协议,至今已履行1年多,租金是700元/月。
然而,双方新协议中的一字之差竟引来一场官司。“实际上我们约定的真实租赁期限是到2010年止,5年协议期;但由于笔误并进行了涂改,错写成了3000年。”杨忠桂说,正是这点被胡某抓住——今年4月,胡某以自己不识字,杨忠桂故意“协议欺诈”为由起诉到富顺县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房屋租赁协议,并按现今的房屋市场租赁价1500元/月,赔偿他的经济损失。
租赁户:房东想借机涨租金
昨日上午,记者来到杨忠桂租赁的285号门面看到,该店铺地段优势明显,客流较旺。记者在杨隔壁的一家经营服装店了解到,该门店同属房东胡某所有,去年租金仅650元左右/月,但今年已提升到1200元/月。“胡某起诉我的真实原因是租赁房附近地段房租看涨,今年4月,胡曾想把月租金从700元提高到2000元/月,但被我拒绝了。”杨称,鉴于此,胡某为达到租金涨价的目的,便拿协议上写错的租赁日期“说事”,“协议是双方当面起草的,他即使不识字,但阿拉伯数字总该认识吧,这纯粹是笔误,我没有故意蒙骗的意图。”
诉讼:租赁户两输官司
今年6月4日,富顺县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原被告去年2月1日签订的《租房协议》租期长达994年,属于以合法的租赁房屋形式掩盖变相剥夺原告对该房屋所有权的非法目的,该协议无效;原被告在签订协议时都有过错,应各自承担相应责任;杨忠桂退还所租胡某的营业用房,并赔偿胡自2006年2月至退租之月止每月700元经济损失;胡某退还杨忠桂交付的自2006年2月至2007年5月止的房租万余元。
一审宣判后,杨忠桂不服,向自贡市中院提起上诉。今年8月1日,该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检察院:立案调查此事
杨忠桂称,根据《合同法》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因此双方争议“笔误”即“3000年”问题不能被全盘否定,也不能作为否定整个房屋租赁协议的根据。
昨日,记者采访了富顺县检察院民事行政检察科文昌国,他称,检察机关已对此案立案调查,“我们一般对法院可能存在的误判会立案调查,但至于能否抗诉要看调查的进展情况。”富顺县法院院长余文表示,协议的期限问题有可能是笔误造成的,但如何认定需要进一步了解调查,“杨忠桂可以向市中院申请再审,富顺县法院就此案的执行可以暂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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