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8月27日电 近日,记者在双鸭山市地税局获悉,省政府制定的《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已于2007年7月12日经省政府第5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从2007纳税年度起实施,同时,原《车船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牌照税》同时废止。《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车船不再规定免税。
根据《黑龙江省车船税实施办法》的规定,《车船税》的纳税人是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管理人,即在我国境内拥有车船的单位和个人。应税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缴纳车船税的,应由使用人代缴。另外,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财政拨付经费单位的车辆已不再免税,应按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到当地税务机关申报缴纳2007年度的车船税。《车船税》的征税对象是依法应在公安、交通、农业等车船管理部门登记的车船。同时,条例规定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为机动车车船税的扣缴义务人。我省《车船税》年税额标准为:大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或等于20人)每辆600元;中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大于9人且小于20人)每辆540元;小型客车(核定载客人数小于或等于9人)每辆480元;载货汽车按自重每吨96元;客货两用汽车按照载货汽车的计税单位和标准计征。
《车船税》对比原《车船使用税》主要的变化,一是统一了各类企业的车船税制。二是由财产与行为税改为财产税。三是适当提高了税额标准。四是调整了减免税范围,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车船不再规定免税。五是与有关法律法规相衔接,强化了税源控管的力度。目前,市地税局已对全市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单位的车辆进行摸底清查,并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组织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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