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8月27日电 小芳(化名)1986年11月出生,2005年8月份考上大学时已年满18周岁。考上大学本是件高兴的事,然而父亲的“狠心”却让她难以接受。原来,父亲要停止供应她一切费用,包括生活费和学费。
早在1997年,小芳的父母就协议离婚,但父母约定,小芳随父亲共同生活。现在,考上大学的她没想到也不能理解父亲的决定。
向父亲索要生活费和教育费不成,小芳于2006年9月5日向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令父亲支付生活费2.4万元、教育费4.22万元。
小芳的父亲认为,小芳自他与前妻离婚后至2005年8月下旬,一直随他生活。在此期间,他单独承担了小芳的全部生活、教育、医疗等费用。至2004年11月,小芳已年满18周岁,已是完全民事行为人,他已完全履行了协议的抚养义务。
金水区法院一审此案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但“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小芳的情形不符合这些情况,其诉讼请求,该院未予支持。
对此,小芳不能接受。她上诉称,既然她的父母协议离婚约定,由父亲承担小芳未来的一切费用,那么父亲就要严格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
近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此案认为,小芳已年满18周岁,系成年人,已无权要求无法定义务的父亲为其负担接受高等教育的相关费用,遂判决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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