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8月9日电 由中国人民银行双鸭山市中心支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共同制定的《双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于近日出台。
《双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规定,凡持有劳动保障部门核发的《再就业优惠证》的我市国有企业下岗人员、国有企业关闭破产需要安置的人员、国有企业所办集体企业下岗职工、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且失业1年以上的城市其他登记失业人员、持有退出现役有效证件的城市复员转业退役军人、自愿到县以下基层创业的高校毕业生以及持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均可依据《双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申请小额担保贷款。
《双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中规定,担保贷款额一般为2万元,贷款期限不超过两年,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确定。对持有《再就业优惠证》人员、城市复员转业退役军人从事微利创业项目的,由中央财政据实全额贴息,对高校毕业生以及持当地劳动部门核发的失业登记证明的其他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并从事微利创业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各承担25%)。
同时,《双鸭山市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实施意见》中还对申请此项贷款的条件、程序、用途、微利项目种类及贷款监督作了详尽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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