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是早恋就是早恋,不是也是,日前南京一所中学就发明了个“疑似早恋”的新名词(7月27日《金陵晚报》);说不是早恋就不是早恋,是也不算——只要交钱,而今陕西宝鸡一所中学又推陈出了新。
据8月4日《新京报》报道,宝鸡市陈仓区群力中学规定:有谈恋爱迹象的学生要向学校交纳一定费用,“即使双方之一转了学,另一个人还得交300元。”。该校吴校长讲:“……就得交钱;在一学期之内,双方不再保持恋爱关系,学校将退还所交的费用。”引起学生和家长不满。
这个钱,名之为“保证金”。公安机关是收过的,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对于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通过交保证金保释的;学校终究不愧是教了鲁迅《拿来主义》的,竟活“教”活用——“拿”了“来”!
但在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可是曾享“专政对象待遇”的。而学校如此“拿来”,又是在视学生为什么?又放自己于何位置了呢?
——高高在上,高到云里雾里!
自然也就对诸如:学校和学生应有的平等民事主体关系、学校所肩负的“授人以渔”教育责任、学生并无经济来源的常情常理、学校并不具行政处罚权的法定权限、国家三令五申不得乱收费的明令……等等,无从看见,或视而不见了!
而“身正为师,学高为范”;——怎样才能使这些“育人者”不脑袋一拍,就令公众一头雾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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