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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规制造“拍案惊奇” 该给校规定个规矩了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8-06 10:53:12

  前不久,辽宁阜新县实验中学因学生便后没有及时冲厕所或在厕所内吐痰而劝5名学生退转学。校方称,学生的行为违反了《承诺书》的规定,是不能原谅的。对于县教育局要求学校在五一长假后召回学生的文件,校方没有反应。(8月5日《辽沈晚报》)

  不冲厕、乱吐痰这类生活细节,竟然导致5名学生遭遇退学厄运———如此“校规”也太过苛刻严厉了。教育改革多年,我们领略了许多匪夷所思的“校规”,网上甚至广为流传一个“搞笑校规不完全记录”,其中颇有令人“拍案惊奇”之处。看来,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化,真该给“校规”定个规矩了。

  根据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分”,赋予了学校制定和实施“校规”的自主权。一般来说,学校可根据教育主管部门制定的管理规定、学生行为规范(准则)等,结合本校实际制定相应“校规”。但问题在于,学校制定“校规”往往缺乏严格的程序规定,或在内容上没有清晰的权利边界,也因此促成了各种“拍脑袋”校规的诞生。

  程序规定的重要作用在于最大化地消除个体差异的干扰,保证“校规”趋同于社会共识,从而获得正当性和一致性。失去严格的程序保障,“校规”往往沦为少数人经验的产物,极易被某个人的意志主导,不可避免地趋于狭隘与偏颇。鉴于个人在性格、思想、经历等方面的千差万别,不同学校的“校规”可能是不同个性化的文本,其结果自然就是各校“校规”内容的千差万别,甚至“校规”之间也会相互冲突、相互矛盾。

  此外,“校规”的权利边界也必须由法律所确认,凝聚公众对教育本质的认识。“校规”有其特殊的目标和对象,并受限于特定的时间和场所,必须与教育本身紧密相关,其首要原则是“服务于教学”,不应无限放大和膨胀———既不能自我授权,也不能“越权”。特别是“校规”所涉及的禁止性、惩罚性条文,更要谨慎地与教育本身保持高度一致,如非确有必要就不能轻易设定。

  归根到底,学校在本质上属于公共部门,且不因所有权性质而改变,一举一动都要符合公共利益,“校规”的制定也是如此。严格的程序规定、清晰的权利边界,是体现社会共识的基础,也是实现公共利益的保障,更是“校规”正当性的源泉。否则,对于学生不冲厕、乱吐痰、留长发、早恋等行为进行惩罚,我们就会面临认识上的混乱不堪,无从对于类似问题进行一个“终极评判”,因而难以维护好广大学生的受教育权,最终必然使教育本身也受到损害。

作者:    来源: 腾讯网     编辑: 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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