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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起纠纷公司受牵连 新开元大酒店无奈关门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8-02 14:03:32

  东北网双鸭山8月2日电  在西安市,一家原本红红火火的酒店,因为股东之间房屋分割、租赁发生纠纷而受牵连。经过法院两审,判决一名股东败诉,法院在执行时掐断了酒店一、二层之间的通道,使得酒店成为“空中楼阁”,顾客要想上楼,只能走消防通道,迫使这家年纳税一百多万元的企业不得不关门,近300名员工失去工作。有法律专家指出,酒店与本案并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酒店不应该成为这场股东纠纷的受害者。这种“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现象是否可以避免?

  产权划分埋下隐患

  2001年9月,孙晋强、陈岐山二人协议购买位于西安市朱雀路156号华融大厦B座1-3层楼房开办酒店。2002年10月25日,新开元大酒店对外正式营业。孙晋强和陈岐山两人各占50%的股份。据了解,该酒店一开业就在西安市的餐饮市场引起了不小的震动,而且生意一直是红红火火。

  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新开元餐饮有限公司的两个股东孙晋强和陈岐山决定不再合作。2003年4月公司召开第六次股东会议决议,陈岐山将自己所占公司50%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并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变更登记。之后,孙晋强把新开元大酒店交给孙伟打理,由孙伟任总经理,并成为企业法人代表。

  2003年4月13日,孙晋强与陈岐山签订协议:新开元大酒店一楼归陈岐山所有,并承担相应的购房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二层、三层由孙晋强享有所有权,并承担相应的购房首付款,银行按揭贷款本息和有关费用。陈岐山以出租的形式由新开元酒店继续经营,孙晋强每年向陈岐山支付租金,租金为每年120万元,租期为6年。

  据了解,当年孙晋强与陈岐山在购买华融大厦一到三层房产时,以36人共同购买的名义在银行办理的按揭贷款。其中一层以殷宝星等6人的名义购买。二三层以包括孙晋强和陈岐山在内的30人的名义购买。由于这种产权的混乱,为后来的纠纷埋下了隐患。

  由于有二三层房产权的30人中有一部分是在陈岐山名下,而根据协议,二层、三层由孙晋强享有所有权。2004年12月,孙晋强向陈岐山提出将其名下的相关产权办理过户手续,但因陈岐山拒不协助,孙晋强以此为由第二年停止支付一层的租金。

  纠纷难解 告到法院

  2005年4月,陈岐山以新开元公司拖欠120万元房屋租金为由将孙晋强、孙伟和新开元公司一同作为被告起诉到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碑林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一层由殷宝星等6人购买,陈岐山与他们6人签订了协议书,陈岐山为房屋所有权人;陈岐山是以与殷宝星等6人协议书的约定将一层出租的;出租协议书虽然是孙晋强和陈岐山签订的,但孙晋强是新开元公司的股东,所租用的房屋由新开元公司使用,新开元公司为实际的承租人,必须履行相关义务;由于被告逾期不支付拖欠租金,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2005年4月11日,碑林区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孙晋强、新开元公司给付陈岐山房屋租金120万元,违约金18万元;并将一层房屋腾交原告,关闭一二层之间的通道。

  孙晋强不服一审判决,遂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05年7月21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原判,解除陈岐山与孙晋强的房屋租赁关系。

  对于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终审判决,当事人孙晋强表示不能接受。

  西北政法学院的教授张西安认为:陈岐山与孙晋强于2003年4月13日签订《协议书》,约定了本案争议的租赁关系。孙晋强依据该《协议书》取得了争议的租赁标的物并将其转交新开元,在孙晋强与新开元之间存在另一法律关系,这一关系可能是赠与、也可能是转租或其他关系,总之是与被案争议的租赁关系不同的另一法律关系。法院在审理中,直接判令新开元公司承担孙晋强在《协议书》中承担的义务,混淆了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将孙晋强与新开元公司两个不同的法律人格混为一谈了。

  另外,判决关闭一、二楼之间的通道也没有法律依据。一、二楼之间的通道是自然形成的公共通道,孙晋强与陈岐山均有权使用该通道通行,任何一方无权剥夺他方的通行权。封闭通道实质上是使新开元酒店成为“空中楼阁”,无法再经营下去。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本案进入二审程序后,新开元大酒店曾提出申请,要求法院调取能够证明陈岐山作为原告不适格的证据,即一楼房屋6名所有权人的房屋买卖合同、借款合同及抵押合同等。主审法官却不采取任何行动。新开元大酒店只好反映到陕西省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虽明确要求主审法官依法取证,并答复当事人。但至今没有任何消息。酒店被迫关门

  2005年10月11日,西安市碑林区法院对本案强制执行,封闭了新开元大酒店的一二楼通道。尽管新开元大酒店还有二三楼可以营业,但是由于没有了从一楼到二楼的通道,顾客无法上楼消费,要上楼只能走消防通道,新开元大酒店只好关门停业。企业的三百多名员工也随之失业。

  据了解,在碑林区法院强制执行当天,在二三楼购置房产的孙伟、张竹梅、张永红等人对执行提出异议,认为一二楼的通道是客观存在,而且存在时间早于租赁合同。碑林区法院强制封闭通道,影响了他们作为案外人的通行权和收益权,强烈要求法院予以纠正。但碑林区法院至今没有答复。对法院的判决和执行,新开元大酒店新任董事长和总经理孙伟有自己的看法:“我们公司的营业场所,是从孙晋强处取得的,与陈岐山没有任何关系。法院判决我们公司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没有道理。我们公司有三百多名职工,年纳税一百多万元,即使我们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一百多万元并不成一个问题。但是法院的判决和执行,直接导致我公司目前无法继续经营,三百多名职工失业。一个经济效益、社会效益都很不错的企业,就这样完了。实在无法接受。

  据了解,新开元大酒店关门后,绝大部分员工失业在家,只有一小部分员工留守。一位留守员工对记者说,酒店生意原本非常好,现在却成这个样子了,我们都非常难过。许多员工直到现在还停职在家里,生活来源没有了。每天都有员工打电话过来咨询:酒店何时能够重新起来,重新回到酒店来。

  新开元大酒店人力资源部经理孙立华告诉记者:“新开元大酒店开业三年来,解决了近300人的就业问题,而且每年缴纳150余万元税费。正当企业有更好的发展时,一场官司导致企业停业、关门,将近三百多员工下岗失业,的确使人痛心。”

  西北政法学院经济法系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郭富青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从案情上分析,此案是有关房屋租赁的一个纠纷,把新开元餐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被告,这是不适格的。从整个两审的判决和其他有关资料(证据)上可以看出来,新开元公司和本案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新开元公司和孙晋强仅仅是一个股东和公司的关系。《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和公司是两个独立的法律主体。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一个法人,它获得登记以后就有了自己的主体资格。孙晋强作为一个股东,对公司仅仅承担有限责任。孙晋强对外租赁关系引起的纠纷也好,导致的法律责任也好,当然应该由孙晋强自己来承担了,因为公司它本身不是房屋租赁合同的当事人。它在合同中既没有出现,同时合同也不直接涉及到它。

  新开元大酒店一层和二层的通道是在租赁合同签订前早已经开通的。到他们合同签订的时候,这个通道早已经由新开元公司来使用,已经形成一个既定的事实。法院的判决对通道进行封闭实际上就是把不属于本案的事物拉到本案中,对案外的事情做出了判决。该判决的执行结果,实际上就直接涉及了第三人利益。

  记者注意到,在这个案件中,无论原告还是被告,双方当事人都没有提出解除合同,而二审法院却判决解除合同。郭富青教授指出,二审上诉人没有提到的诉讼请求,法官一般在二审中不能裁决它。这个案件二审判决,从上诉人的上诉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上来看,都没有涉及到合同是不是解除,显然二审的判决已经超出了上诉人请求的范围。

  二审判决解除合同,而一审判决要求当事人承担违约金,这本身就产生了冲突。因为合同一旦解除,合同实际上就不存在了,既然合同不存在也就不存在违约的问题了。

  由于对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和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及执行不服,新开元大酒店已经向陕西省高院提起了申诉。此案的进展情况,我们将继续予以关注。(孙江)

 

被破坏的一层到二层楼梯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张西安接受媒体记者采访
新开元大酒店总经理孙伟痛心地告诉记者:“过去红火的餐厅现在已经变成仓库”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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