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7月31日电 河南籍男子张元贵因为身份被他人冒用,被当作盗窃犯罪嫌疑人被公安机关错误拘留13天。冤情洗清后,他向公安局索赔各种损失费用总计4.5万余元。日前,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对本案作出判决:公安机关赔偿张元贵人身权益损失费1087.58元(83.66元×13天)以及交通费、住宿费415元。这是广州市首次将因错误刑拘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纳入国家赔偿范围。
警方千里拿人错拘13天
据悉,2006年7月27日,刚从广州回到河南信阳的打工者张元贵在看电视时,被五六名冲进房间的警察铐上带走。
在派出所里,张元贵知道了事情的来龙去脉:2006年1月,海珠区官洲仓头东泰渔具厂发生窃案,经调查后发现,身份资料登记为“张元贵”的该厂员工有重大作案嫌疑,海珠区公安局遂远赴河南抓人。但后来,证人对张元贵进行辨认后发现,此“张元贵”非彼“张元贵”,是他人冒用了张元贵的身份材料进行了入厂登记。
2006年8月9日,被错误拘留了13天的张元贵在广州获释。
错关一天只判赔80余元
此后,张元贵向海珠区公安分局申请国家赔偿。2007年1月17日,海珠区公安分局作出刑事赔偿决定,按照“2005年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赔偿张元贵952.9元。
张元贵不服,向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海珠区分局赔偿其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损失费等共计4.5万元。
由于《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交通费、住宿费是否属于国家赔偿范围,在以往的案件中,该费用都最终没有被纳入国家赔偿。广州市中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此案后认为,虽然《国家赔偿法》没有明文规定,但该法第二十八条第(七)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广州市中院最终认为,该案中产生的交通费、住宿费属于“对财产权造成的其他损害”范畴。
市中院遂作出判决:公安机关赔偿张元贵人身权益损失费1087.58元(按照“2006年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以及交通费、住宿费415元。
另外,张元贵关于精神损失费、误工费、生活费等其他财产权赔偿的请求因无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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