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7月31日电 因认为自己在北京的地铁站内被不明气体熏病,内蒙古赤峰的朱女士将北京地铁公司诉至法院,索赔医药费用等6.5万余元。日前,北京市一中院作出终审判决,由于不能判断朱女士的症状与吸入气体有关,判决北京地铁公司仅赔偿交通费、住宿费等3600余元。
乘客称在地铁站内被熏病
朱女士称,去年6月22日下午,自己通过复兴门地铁站1、2号线换乘通道时,碰到两人正往一个桶里倒液体。走到离二人1米远时,突然“砰”地一声响,并有大量白烟冒出,强烈的刺激气味扑过来。她当时就喘不过气,并不停咳嗽,鼻、咽、胸部都有烧灼感,之后还吐了两次白沫。
朱女士称之后到协和医院检查,诊断结果为“化学刺激后气道高反应,肺功能为弥散功能障碍”。
地铁公司辩称,当时是公司保洁人员将84消毒液灌装到一个桶内,进行正常的保洁作业。当日下午4时,两名警察到站内检查,要求保洁人员重复一次灌装,没有异常声响,也没有冒白烟。
地铁公司认为,84消毒液是日常生活中经常使用的,保洁人员的操作也符合使用规定,并未影响公共健康。
地铁公司被判支付3600元
今年3月,西城法院判决地铁公司支付朱女士交通费、住宿费等3600余元,驳回了其他诉讼请求。朱女士上诉称,事发现场已被破坏,且协和医院的诊断证明她的症状与吸入气体有关。
当时给朱女士检查的协和医院医生称,当时的检查不能判断朱女士症状与吸入可疑气体的关系,“化学刺激后气道高反应”是根据朱女士所说写的,与检查结果无关,也没有客观检查依据。
北京市一中院审理认为,根据公安部门勘察,现场不存在能产生强烈刺激性气体的化学液体,朱女士也没有证明身体损害是地铁员工倾倒液体排放的刺激性气体所致,但朱女士是因怀疑在地铁内身体受到损害而进行了必要的检查治疗,由此产生的交通费等应由地铁公司承担。
市一中院终审驳回朱女士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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