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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油站提供注水汽油导致轿车损坏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7-27 14:13:05

  加油站提供含水的汽油导致汽车发动机损坏。车主将加油站起诉到法院,经两审原告胜诉。昨日,旅顺法院双岛湾法庭对此案进行强制执行。

  93#汽油含水损坏轿车缸体

  2005年初,家住旅顺口区的张先生购买了一辆别克小轿车。自购车以后,张先生一直在大连某加油站加93#汽油,2005年6月28日加油后,发动机出现运转不正常现象。第二天,张先生再次到该处加油后仍然出现发动机运转不正常现象。之后,张先生到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经初步检查确定为发动机损坏,直接原因是汽油不纯所致。车主张先生与大连某加油站交涉汽油不纯(含水)损坏发动机要求赔偿,大连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承认汽油含水问题,同意给予修理。经协商双方同意该车在大连市某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进行维修,大连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为张先生出具一份承诺书,承诺因维修而产生的一切费用由其承担。

  缸体损坏,需要更换发动机总成

  厂家经对发动机进行拆解、检查,发现汽缸壁损伤,应对发动机缸体进行更换,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同意更换缸体。于是与该车的生产厂家上海通用汽车公司联系,答复是该车不单独提供缸体,只能同总成(发动机)一起更换,车主张先生与大连某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协商后,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同意更换总成,并由维修单位的工作人员李军与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直接通电话说明情况,同意后,才进行更换总成。该车在维修厂维修时间40天,花销费用50150元(含更换总成费44150元用)。之后,张先生要求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支付修车费用,但是被拒绝,张先生将其告到法庭。在庭审中,加油站法定代表人孙先生提出疑义,并要求对该车发动机(总成)是否报废,换整体发动机(总成)的原因,维修发动机(总成)所需费用进行司法鉴定。后因被告未能足额交付鉴定费未能够进行鉴定。

  被告不服一审判决,二审改判44150元赔偿强制执行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在被告处加注汽油,支付货款,由此双方之间形成了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被告应提供符合标准的汽油给原告。而被告提供的汽油未达到通用的标准,给原告造成了损害,使其车辆造成严重损伤,被告应承担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被告在2005年6月28为张先生轿车加注含水汽油已对车辆造成损害,而次日原告再次加油时被告仍然未告知的情况下给原告加注含水汽油,其主观上存在过错。依据法律规定被告有责任将损坏车辆恢复至受损前之状态。原、被告选择有资质的别克车维修站进行修理其选择合理。因缸体损坏,经维修站联系生产厂家不能单独提供缸体,只能选择更换总成,且经维修站工作人员证实,被告也已认可。故原告对其损坏车辆进行的系合理维修已完成举证责任。而被告主张原告更换总成不合理属于扩大损失,应对该主张承担举证责任,但被告申请鉴定后,又放弃了鉴定要求,又无其他证据能够证明自己的主张,故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大连某加油站向原告张先生赔偿修车费及损失50150元。判决后,被告不服而上述。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对被上述人(张先生)所请求赔偿经济损失中的相关租车费用不予支持,最终,二审法院判决变更一审法院的判决,上诉人大连某加油站向原告张先生赔偿修车费及损失44150元。之后,原告申请执行,被告拒绝给付。法院在采取查封银行账帐户后,被告仍不履行法律义务,于是,采取拘留措施后,被告才将赔偿原告的修车费及损失44150元一次性给付。

  昨日记者获悉,旅顺法院双岛湾法庭,庭长魏文通和法警施乐良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案采取强制执行措施,为原告张先生挽回了经济损失。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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