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7月26日电 昨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河南怡和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下称河南怡和)认为员工赵淑琴(化名)携带公司机密跳槽,使公司损失严重。因此,要求赵淑琴赔偿各种损失共计21万元。
事情是这样的:2003年11月,郑州市民赵淑琴进入河南怡和,成为该公司商务部的一名业务员并受到器重。可是2005年3月,赵淑琴突然以身体有恙为由,向公司提出辞职。没等劳动合同解除手续办完,她便离开了公司。
赵淑琴离开公司不久,一个消息让公司负责人大为光火:赵淑琴跳槽去了郑州某电器公司,该公司80%的经营项目与河南怡和重叠。
2005年底,河南怡和向郑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赵淑琴赔偿合同违约金1万元,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经济损失10万元,共计21万元。
仲裁机关经过调查后,支持河南怡和的请求,裁决赵淑琴赔偿河南怡和人民币11万元,跳槽所到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赵淑琴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仲裁机关的裁定。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没有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擅自离开公司,而且跳槽到与河南怡和经营业务相同的公司工作,违反了合同约定,应赔偿合同违约金和竞业限制违约金共计11万元。
赵淑琴不服,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由于案情需要进一步调查和取证,法院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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