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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名儿童戏水溺死 土坑管理者判赔26万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7-26 12:37:27
        东北网双鸭山7月26日电  两小孩到积水土坑戏水,不幸双双溺亡。死者父母与积水坑的管理者对簿公堂,并两上法院。最后,终审法院判决由积水坑管理者承担主要责任。

  去年8月14日,13岁的阿静、11岁的弟弟阿龙和其他几个小孩,到柳州市河东私营经济开发区旁的一个积水坑里游泳。不料悲剧发生了,阿静和阿龙姐弟俩不幸溺水身亡。该积水坑是墙体材料厂取土制砖而成。姐弟俩的父亲林某和母亲刘某为此找到墙材厂协商赔偿事宜,厂方坚称自己没有任何责任。去年9月,林某和刘某将墙材厂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死亡赔偿、丧葬、误工等费用共计40万余元。

  去年12月,城中区法院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被告墙材厂在厂区前写有警示标语,但未在水坑周围设置防护措施或设置醒目警示标志,未能达到足以防止危险发生的程度。两原告作为法定监护人,没有尽到监护职责,对于孩子的溺水身亡,应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因生产作业形成的水坑疏于管理,对该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法院认为,两原告承担80%责任,被告承担20%责任。今年元月,城中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赔偿原告人民币7万余元。原告不服,向柳州市中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公共场所挖坑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阿静、阿龙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未恰当履行监护职责,也有一定过错。因此,被上诉人应承担上诉人损失的70%较妥。一审法院适用法律及判决均有失误,应予改判。近日,柳州中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被告赔偿两上诉人26万余元。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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