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法庭审理结束后,嫌疑犯邓秀琼被押出法庭。 新快报记者 郗慧晶/摄
东北网双鸭山7月25日电 2007年7月20日,邓秀琼又被捕了。她是震惊广东的“骗保杀夫案”的主角,她因此案第二次被逮捕。
4年来,她被判过死刑,被判过无罪;被抓起来,又被放出去,现在又被抓进了看守所。如此戏剧性的变化在中国司法史上都非常罕见。
2003年1月13日,邓秀琼的丈夫被发现死在鱼塘里,她成为105万元保险金的受益人,种种证据显示,邓秀琼及其“妹夫”毛定稿难逃嫌疑,一时之间被指责为“骗保杀夫”的“凶手”,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二人死刑。判决后,两被告人齐齐“喊冤”,向广东省高院提起上诉。
2004年12月16日,广州中院重审此案,杀人“铁案”发生惊天逆转——两被告人最终因故意杀人证据不足,被宣告无罪。2005年4月5日,被关押了两年零55天的邓秀琼一瘸一拐走出了高墙,暂时变成了无罪之身。
就在“无罪判决”即将生效之即,广州市检察院提起抗诉,广东省高院第二次将此案发回给广州中院重审,邓秀琼又被抓了起来。
昨日,广州中院借用花都狮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这已经是广州中院第3次审理此案,也是二度重审。
庭审中,邓秀琼一直反复强调“不是我干的,我是冤枉的”,但死者的家属却一口咬定“这个女人就是凶手”。
根据我国的“两审终审制”,由于省高院两次都是将案件发回给广州中院重审,到目前为止,该案走的还是“一审的重审程序”,审理了4年多,因事实不清,依旧没有进入二审程序,4年来,被告人邓秀琼经历了反复的判决后,是无罪还是死刑仍有很大的变数。
法律专家指出,由于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重审的次数,法院可以重审之后再重审,但是反复重审一方面会危害到法院判决的权威性,让人觉得法院判决过于“儿戏”;另一方面也不利于被告人的权益保护,反复抓了又放,让被告人4年来一直官司缠身不得安宁。
庭审现场 “不是我干的,我是冤枉的”
昨日上午,广州市中院的法官们远赴花都区,在花都区芙蓉镇狮岭法庭开庭审理此案。再次被逮捕的邓秀琼已经不知道是第几次走上被告席。一法警告诉该案辩护律师,两年前,他亲眼看着邓秀琼被无罪释放,现在又亲眼看着她被抓回来,感觉有点怪怪的。
“买保险好过炒股”
邓秀琼身体单薄、骨瘦如柴,眼睛深深凹进脸颊里,整个庭审中一直埋头坐着,很少看人。庭上,无论公诉机关给她看什么证据,她都只用一句话来概括回答“不是我干的,我是冤枉的”。
在该案中,控方认定邓秀琼杀人的最大作案动机是——“杀夫,以骗取105万元的保险”,一个农村妇女何以借钱购买大笔的保险,公诉机关认为“可疑”;邓秀琼在庭上的解释则是,保险公司的人告诉她,“买保险好过炒股”。
对于她为何购买大量的安眠药一事,邓秀琼则期期艾艾地说:“我结婚后一直睡不着,换了几次新床都睡不着”。
两被告互称“不认识”
与邓秀琼一同出庭受审的还有同案人毛定稿,邓秀琼被控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毛定稿则被控故意杀人罪。毛定稿和邓秀琼在法庭上互称“没有关系”、“不认识”,毛定稿还表示,自己和邓秀琼的妹妹是“露水夫妻”,但并不认识邓秀琼。
昨日庭审中,邓秀琼的两个姐姐及其他家属均前往旁听,同样,死者的父亲和大哥等也前往法庭。由于该案的关系,双方亲戚相见互相不打招呼,甚至是怒目相视。在辩护律师说到激动处,死者家属甚至从旁听席上跳起来,气愤地大声反驳,被法警喝止。
无论庭审进行得怎样,死者家属都非常笃定地一口咬定邓秀琼“就是凶手”、“要她偿命”。
记者一再询问他们,为何如此肯定邓秀琼就是真凶?家属们的回答则更像是没有答案,他们反反复复说来说去都只有这么一句“肯定就是她了,除了她还有谁?”或许案件经过多年的审理,在死者亲人的心中早已认定邓就是凶手,谁也没有仔细去想,这种“认为”最初的理由到底是什么。
控辩焦点
邓秀琼和毛定稿究竟是怎样被认定为是凶手,又怎样被判无罪的呢?如今又为何再次站上被告席呢?控辩双方的四大焦点交织在四年的侦查、指控、审理、判决中。
检察院:杀夫骗保动机明显
控方指控邓秀琼和毛定稿“杀夫骗保”,主要有以下几大理由:
其一,在作案动机方面,邓秀琼在1999年至2002年间,曾经帮丈夫购买了可索赔105万元的巨额保险,受益人是邓秀琼,且购买保险的钱还有些是借来的。此外,两人平时夫妻感情并不好,甚至连两人的儿子都并非死者的亲生儿子。
其二,在口供方面,邓秀琼的妹妹邓燕平以及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均供述称,案发后,邓秀琼曾向二人亲口承认杀害了自己的老公。另外,在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的时候,同案人毛定稿也当庭承认,自己受邓秀琼的指使,与其一同杀害了曾某。
其三,在目击者方面,曾有饭店服务员在案发当晚6时左右,目击邓秀琼和毛定稿将“酒醉”的曾某扶上摩托车,后曾某被推入池塘后,该摩托车也在尸体处被发现。
第四,邓秀琼曾指使他人帮她购买了大量的安定片(安眠药的一种)。
辩护方:光凭口供定案?
辩护方则认为,控方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链,两被告人应被宣告无罪。
首先,在作案动机方面,无论控方举出多少证据证明“邓有外遇”、“夫妻关系不好”、“邓买了保险”等等,都不能成为邓秀琼杀夫的理由。在该案中,几乎全部证据都是口供,物证只有摩托车一项。更加重要的是在这些口供中,涉及核心作案地池塘的却一项都没有,没有任何目击者和物证,没有人知道在池塘附近究竟发生了什么。
此外,关于邓秀琼“投保”一事,她不仅给老公投保了,也给自己投保了,各买了3份,老公的受益人是邓,邓的受益人是其老公。不能因为有了“投保”这一巧合,就认定其有作案动机。
其二,邓燕平在昨日庭上出庭作证,证明当时指证姐姐杀人的口供是在公安机关逼迫下写的。此外,辩护律师表示,保险公司负责理赔的工作人员曾向邓秀琼敲诈,因此,不排除其为利益给出假口供的可能。
其三,在案发当晚8时,另有3名保安员目击死者曾某曾出现过,该证言与饭店服务员的证言矛盾。
其四,在物证方面,邓秀琼购买的是安定片,死者体内查出的却是迷药“三唑仑”,即使邓秀琼购买再多的安定片都不可能变成“三唑仑”,其购买安眠药的行为跟本案无关。
案后救济 若无罪生效可提起国家赔偿
该案审到今日,仍旧是“一审程序”,即使是重审也是一审重审。
无论法院判决两名被告人死刑或者是无罪,根据我国“两审终审制”的原则,被告人或检察院均可在判决后再次提起上诉或抗诉。届时,省高院还可以对此案进行二审,也仍旧可以将此案发回广州中院重审。
另外,如果此次重审依旧判被告人无罪且判决生效,那么,被告人则可以提起国家赔偿,届时,每羁押一天都要赔偿相应的工资,赔偿时间的计算既包括了被告人以前在看守所被羁押的两年零55天,也包括这回被抓回去后在看守所被羁押的时间。
案件审了4年,依旧没“到头儿”。被告人的辩护律师和死者家属都发出疑问,“这样打下去,何时才有个结果啊?”
案件回放
2003年1月13日,广州花都区公安分局红棉派出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花都岐山村一个鱼塘里发现一具男尸,尸体已开始腐烂,发出阵阵恶臭。民警立即出动封锁现场。随后,警方在鱼塘勘查时发现了一辆女装摩托车,鱼塘边还有车辆滑落的痕迹。
死者曾某,是花都本地人。当年1月6日,他的大哥报警说他于1月2日失踪。
尸体解剖结果表明,死者胃里含有安眠药“三唑仑”成分。这意味着,死者生前是在沉睡状态中落入鱼塘的。至此,几乎可以肯定这是一起谋杀案!
不久,警方又发现了一重大线索,曾某生前曾经购买了105万元的人身保险,受益人是他的妻子邓秀琼。公安人员立即对邓展开调查。在公安机关,邓秀琼供认,2002年下半年,她决定干掉曾某骗保。随后,她又找到同伙毛定稿一起作案,酬劳是事成后分给他30多万元。
审判流程
被捕:涉嫌杀夫骗保
2003年2月,邓秀琼及同伙毛定稿被捕
一审判决:死刑
2003年11月26日,广州中院一审判决:邓秀琼、毛定稿死刑
重审一审判决:无罪释放
2005年4月5日,广州市中级法院重新作出一审判决:邓秀琼、毛定稿两人无罪
二次重审
2007年7月24日,因检察院抗诉,广州中院二次重审,邓秀琼被控故意杀人罪和保险诈骗罪,毛定稿被控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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