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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农科院等违约拒绝回收玉米种子赔偿36万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7-25 08:31:02
        东北网双鸭山7月25日电  因违约不履行育种协议,拒绝回收农民培育出来的种子,农科院和一家农业科技公司为此付出代价。7月24日,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维持原判,即被告长春市农业科学院(以下简称农科院)、长春新丰农业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丰公司)赔偿河南省卫辉市安都乡下枣庄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损失368550元。

  2003年5月20日,原告村委会与被告农科院、新丰公司签订了一份《2003年玉米制种合同书》。合同约定:农科院、新丰公司委托村委会培育玉米杂交种1650亩,产量为288750公斤,每亩产量为175公斤,收购价格为2003年当地国家收购商品玉米价格的2.3—2.5倍。付款方式为现款付款。

  合同签订后,村委会在农科院、新丰公司的工作人员李立青、李春风的指导下,组织村民在本村共繁育了1650亩玉米种。农科院、新丰公司于2003年10月收购300亩玉米种。2003年10月26日,村委会委托代理人向农科院、新丰公司致函,要求及时前来收购,但农科院、新丰公司未收购余下的1350亩玉米种。

  法院经审理认为,村委会与农科院及新丰公司于2003年5月20日签订的《2003年玉米制种合同书》,约定的事项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并由双方的签章,依法成立,双方应按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两被告未按合同约定在收购期至今仍未收购村委会繁育的玉米种,致使无保存玉米种子条件及不具有销售玉米种子资格的村委会,在种子已过保质期的情况下,将玉米种当商品玉米处理,造成了368550元的经济损失,依法应予赔偿。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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