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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安监局:单位瞒报事故将依法严处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7-24 10:46:07

  市安监局致全市企业公开信———

  722,市安监局向全市企业发出公开信,要求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力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公开信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07年6月1日起施行。《条例》确定了事故等级及分级要素,明确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应当遵循的原则,规范了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程序、内容。《条例》颁布后,市委、市政府高度重视,明确要求各部门、各单位严格依法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全力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

  为此,公开信要求,各企业要建立健全本单位事故报告制度,明确责任到人。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单位负责人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时限和内容向所在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要及时补报。坚决避免迟报、漏报和谎报、瞒报事故行为。对于迟报、漏报和谎报、瞒报事故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将依法予以严肃查处。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事故相应应急预案,或者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同时,要积极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应急处置和抢险救援的组织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危害。

  公开信还指出,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要积极接受和配合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工作。对于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事故发生后逃匿及事故调查期间擅离职守等行为,将严格依法予以处理。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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