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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出台 10月1日起实施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7-24 10:35:32

  《天津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于2007年7月19日由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该《条例》规定,房地产权利人可以通过买卖、拍卖、抵偿债务、赠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设立、分立、合并等情形,发生房地产权属转移,或以其他合法方式进行房地产转让。

  该《条例》规定,建筑设计为独立成套的房屋,未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分割的,不得分割转让。房屋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应当同时转让;房屋分割转让的,其土地使用权按照相应比例同时转让。房地产转让的,转让人应当如实告知受让人所转让房地产的权属、抵押、租赁等相关情况。房地产转让时,当事人应当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二)房地产坐落地点、四至范围和面积;(三)房地产用途;(四)房地产权属证书编号;(五)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和使用期限;(六)房地产附属设施、设备情况;(七)价格、支付方式和期限;(八)交付条件和期限;(九)违约责任;(十)争议解决方式;(十一)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该《条例》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将待售新建商品房信息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取得市房地产交易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方可销售。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通过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打印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与购房人签订合同的结果输入网上交易管理系统。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有下列三种销售行为:未取得新建商品房销售许可证,销售或者变相销售收取款项的;返本销售或者变相返本销售的;发布新建商品房虚假已售、待售信息的。

  该《条例》对中介服务做出了规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和安全、便捷的服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提供房地产估价、咨询、经纪服务,应当签订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加盖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印章,其中在房地产估价、经纪中介服务合同上,应当由执行该业务的注册执业房地产估价师或者经纪人签名和加盖执业专用章。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人委托办理房地产转让事项的,双方应当签订委托合同。委托人可以选择一般代理,也可以选择独家代理。选择独家代理的,独家代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但到期后双方可以续签。在独家代理期间,委托人与第三方就委托代理的房地产达成交易的,应当按照独家代理合同约定的收费标准向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支付中介服务费,并承担违约责任。委托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转让房地产的,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所委托转让房地产的所有权、抵押、使用现状等真实情况。房地产经纪机构需要对所委托的房地产进行实地勘察的,委托人应当予以配合。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并开具发票。

  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房地产中介服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一)伪造、涂改、转让、租借中介服务资质证书、备案证明、注册执业证书、执业专用章;(二)向委托人隐瞒房地产成交价格,获取非法交易差价;(三)在代理房屋交易过程中,收取房款和房屋交易的押金、保证金、定金等,扣留委托人有效证件、房地产权属证书、公有住房租赁合同等;(四)在两个以上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注册执业;(五)发布房地产交易信息未注明房地产咨询、经纪机构名称;(六)发布虚假房地产广告和信息;(七)冒用客户的名义签订房地产交易合同或者委托代理合同;(八)违反规定收取中介服务费用;(九)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为。

  该《条例》还制定了法律责任条款。违反该《条例》者将依法查处。

作者:    来源: 人民网     编辑: 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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