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007年2月6日关于假币案的报道
东北网双鸭山7月20日电 一名20多岁的女子一次贩运假币面值竟高达216.898万元(详见本报2007年2月6日A12版)。昨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运输假币罪判处孙美香无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和涉案假币。今年2月5日上午10时,孙美香携带假币,乘坐车牌号为豫A53192的客车从郑州前往山东省阳谷县。客车行至原阳县时,被执行春运“三品”检查任务的原阳县桥北交警中队查获。经清点,孙美香运输的假币共计39688张,其中2005版100元面值假人民币总数19690张,票面价值196.9万元。1999版10元面值假人民币总数19998张,票面价值19.998万元,票面价值共计216.898万元。经中国人民银行新乡市中心支行鉴定,查获的39688张人民币均属假币。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孙美香运输假币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假币罪,据此作出了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