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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籍华人拖欠房款被限制出境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7-13 09:41:13
        东北网双鸭山7月13日电   美籍华人戈某在京因购买房屋与开发商发生纠纷,在法院判决败诉后,这名美籍华人并未按期履行还款义务,而且下落不明。为此,市一中院对其采取了限制出境措施,迫使戈某偿还了全部46万元的债务。

  2001年3月,北京京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美籍华人戈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戈某以299.9万元购置了一套公寓,首付款60.9万元,但戈某仅支付了十余万元,余款未支付。京奥公司遂于2005年向法院提起诉讼。市一中院于2005年11月作出判决,判令戈某向京奥公司支付拖欠的购房款47.9万元并支付延期付款违约金。

  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戈某即下落不明。后经查明,戈某所购的该处住房因涉及其他案件已被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强制拍卖并处置完毕,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法官们认为,被执行人戈某很可能还在我国境内。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法官决定对被执行人戈某采取限制出境措施。经依法报请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市一中院向北京市公安局送达了限制被执行人戈某出境的法律文书。其间,戈某几次欲出境,均被我国边防检查站阻止。

  慑于法律的威慑力,被执行人戈某终于主动找到申请执行人,经双方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由戈某一次性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6万元。在法官的主持下,戈某已经将46万元现金交付给申请执行人京奥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法》第八条规定,对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在大陆境内有未了结的民商事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限制其出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港澳经济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对限制出境措施的适用都作出了规定。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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