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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师状告卷烟厂索要洗牙费败诉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7-13 09:31:49

        东北网双鸭山7月13日电   7月12日,北京宣武法院审结了一起声称不知吸烟可使牙齿变黄的大学民法老师索要洗牙费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判决驳回了原告刘胜江的诉讼请求。

  原告刘胜江,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的民法学教师,代理人为其两名学生。原告刘胜江说:他从1992年开始长期吸南京牌香烟。由于江苏南京卷烟厂和销售者国华商场二被告在生产和销售香烟时未注明任何相关的警示性标志。而其本人又非医学专家,因此对于吸烟会导致牙齿变黄一事毫不知情。

  原告由于长期吸烟,牙齿开始变得暗黄,严重影响了美观,同时身体健康也遭受了严重伤害。由此给原告的日常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大的困扰,使其在承受精神痛苦的同时还承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

  原告刘胜江认为:江苏南京卷烟厂未在商品上注明可能给消费者的牙齿带来不良后果的任何的警示性标志,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销售者国华商场应与生产厂家江苏南京卷烟厂对此一同承担责任。

  国华商场代理人认为:一位35岁的年轻教师有长达15年的吸烟史,在现代社会上实属罕见。既然为人师表,应当知道生活常识。原告称其工作和生活发生困扰,甚至精神受到损害,建议其应当到医院精神科检查。

  南京卷烟厂认为:原告没有证据证明其牙齿变黄是吸食南京牌香烟所致,并表示他们的包装是符合国家规定的。且他们在产品的生产、销售和包装方面都按照国家的相关法律规范,履行了法定的义务,不具有过错,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

  庭审中,原告的大学同学高某出庭作证证明刘胜江从1992年即开始吸烟,开始是“都宝”牌,最近经常吸“南京”牌香烟,牙齿越来越黑。另一证人王某证明于1999年与刘老师相识时他已经吸烟,吸食最多的是“南京”牌香烟。

  法院经审理认为:香烟烟盒上印刷“吸烟有害健康”的警示语言已概括说明了吸烟会对人体各器官系统造成损害,使人的健康状态下降。我国目前法律规定对卷烟、雪茄烟仅规定在包装上标明焦油含量级和“吸烟有害健康”,南京卷烟厂生产的“南京”牌香烟所用的警示语言符合法律规定,刘胜江关于“南京”牌香烟烟盒上没有吸烟会使牙齿变黄警示性标语的述称是对“吸烟有害健康”的狭隘认知,刘胜江在重视自身健康的同时也应正确理解生产、销售者的警告。香烟生产者在履行了吸烟会使身体健康受到损害的告知义务后,是否选择香烟制品进行消费则是消费者的权利。刘胜江在被告知“吸烟有害健康”的情况下,仍吸食香烟,就要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应对可能出现的后果。遂依法作出上述一审判决。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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