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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成都青白江体改办原主任收受35万干股领刑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7-11 13:50:08

        东北网双鸭山7月11日电  近日,成都市青白江区人民法院对该区体改办原主任夏鲲被控受贿一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夏鲲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对其所得的35万股干股及其孳息6440元等予以追缴上交国库。

  法院审理查明,夏鲲曾任该区体制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副主任、主任、党组书记,区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调研员等职。1999年,夏鲲作为区体改委工作人员,指导、参与了一建筑安装实业总公司改制为某实业有限公司的工作。其间,夏以其妻的名义收受该实业有限公司所送干股92958股。

  1999年至2000年,夏鲲作为体改委工作人员,负责指导上述实业有限公司与一天然气公司合并重组改制为某燃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其间,该股份有限公司取消所送夏鲲的某实业有限公司干股92958股的登记,共送给夏合并重组后的股份有限公司干股35万股,价值35万元。2002年初,该公司还按每股0.0184元进行分红,夏分得红利6440元。

  法院认为,夏鲲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未对上述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任何出资义务情况下,非法收受该公司财物即干股35万股,价值35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宣判后,夏鲲明确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新闻背景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8日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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