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7月9日电 利用担任企业破产清算组副组长的职务之便,勾结破产企业法人代表隐瞒收入、虚列债权先后两次贪污破产清算款8万余元。日前,汉中市汉台区经贸局原局长李京山因贪污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汉中市电石厂属国有企业,因连年亏损被确定为破产企业,由汉台区经贸局局长李京山兼任汉中市电石厂破产清算小组副组长。2004年9月,李京山与电石厂厂长张发明等3人共同商议,采取故意不入账的方式将旧房拆除款4万元私分。次年7月,电石厂准备破产清算,李京山又伙同张发明和电石厂留守人员左志成(另案处理)商议后决定,将电石厂破产中确定的40%清偿比例给府谷县大明焦粉厂以电汇的方式支付了虚列债权款14余万元。事后,府谷县大明焦粉厂按事先约定将此款提现后交给左志成带走,李京山等3人共同贪污了其中的4万元。
法院7月2日审理认为,李京山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担任汉中市电石厂破产清算组主持工作的副组长,不维护国家利益,却利用职务便利,伙同他人采用隐瞒收入、虚列债务的手段贪污公款8万元,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一审判处李京山有期徒刑4年,判处张发明有期徒刑2年零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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