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想通过律师追回欠款,却没想到反被不良律师“借走”15万元;经过与律师事务所对簿公堂两年,当事人骆先生终于胜诉。近日,东莞中院二审判决律师事务所承担还款责任。
向当事人借15万元“办案费”
据了解,茶山镇增埗沙墩村骆先生,在2004年2月委托广东至某律师事务所办理一宗执行案件。该所指派经办律师为廖莘。2004年5月,廖莘以律师事务所经费周转困难为名,向骆先生借款。5月12日、13日,廖莘以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向骆先生分别借款5万元和10万元,并向骆先生出具了同样盖有该所“合同专用章”的借据两份。让人意外的是,廖莘律师在借款后,就“人间蒸发”了。
律师所否认委托合同关系存在
因借款没有归还,骆先生将律师事务所告上法庭,要求其归还借款。
在答辩期间,律师事务所否认与骆先生之间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同时,该所对两张“借据”的真实性持怀疑态度。
同时,该所表示,即使存在廖莘为骆先生代理案件的情况,“作为本所委派的律师,委派的职责也仅仅是代理委托人办事,而不是向任何第三人借款,更不可能向委托人借款。”
判决:借款后果由律师所承担
由于不服一审判决,律师事务所向东莞中院提出上诉。近日,持续了近2年的借款合同案二审终结。法院认为,律师事务所虽否认与骆先生存在委托代理合同关系,但对委托代理公函的真实性,及承办人廖莘在该所执业情况没有异议,同时也不能举证其没有接受骆先生的委托。因此,作为与委托代理公函上完全一致的合同专用章,骆先生完全有理由相信,两次借款行为是该所的行为。
最终,两级法院均判决:律师事务所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骆先生借款15万元及逾期归还的利息。该案一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各4888元由该所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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