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只因一时之贪,6年里一直寝食难安。为了给自己一个解脱,事发6年后他主动到检察机关投案自首。
1998年5月至2001年3月,承德市交通局正科级干部刘某在任承栗公路工程建设指挥部指挥长期间,有2万元用于公务支出的费用无法在承德市交通局核销,遂以指挥部的名义向所辖承德县交通局工程队摊销8万元人民币的“费用”,除2万元用于公务支出外,还剩余6万元。该工程结束后,刘某本应将此款退给承德县交通局工程队或上交承德市交通局。但由于刘某被一时利益驱动,将此款据为己有,用于给妻子治病等家庭花费。
此后,刘某一直被此问题所困扰,终日寝食不安。经过复杂激烈的思想斗争,刘某最终在今年2月7日主动携款到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投案自首。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本着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当日对刘某某采取了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承德县人民法院采纳了承德县人民检察院关于刘某属投案自首的认定意见,近日,以贪污罪判处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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