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6月26日电 为了单位职工谋取福利,身为主管所长在收取赞助款后不入单位帐 。昨日,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查处的市地方税务局阳店税务所副所长史某,被灵宝市人民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史某是灵宝市地方税务局干部,2000年6月至2001年9月在其担任灵宝市地方税务局阳店地方税务所副所长,主持所全面工作期间,以地方税务所的名义于2000年6月至2001年8月先后三次向灵宝市阳店镇一选矿厂收取赞助款12000元,于2001年8月向灵宝市阳店镇某加油站取赞助款20000元。史某将赞助给阳店地方税务所的该32000元不入所里收支帐,除24104.8元用于地方税务所车辆加油、人员工资等日常开支外,余款7895.2元被其个人侵吞挥霍。案发后,史某将自己收取赞助款情况向灵宝市地方税务局监察室作了汇报,主动将侵吞公款全部退回,并于2007年1月5日到灵宝市人民检察院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灵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史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采取收入不入帐的方法,侵吞挥霍公款,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鉴于其有投案自首情节,并能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遂做出以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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