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嫌渎职造成大面积毁林,如何定罪难住检察官。福建省检察院为此专门请示高检院,促成了司法解释的出台——
东北网双鸭山6月22日电 近日,福建省长汀县检察院对王某、张某涉嫌玩忽职守案侦查终结,移送起诉。终结报告引用了一个月前高检院发布的今年第一号司法解释。这个题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对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之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行为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的司法解释的出台,缘于福建省基层检察院办理的相关案件。
新闻报道牵出林业主管人员渎职案
2006年12月11日,福建省龙岩市的《闽西日报》刊发了一篇题为《林权起纠纷,山林被烧毁》的新闻调查,报道了该市长汀县河田镇根溪村与濯田镇刘坑村相邻的林场被烧毁,几十万棵松树、杉木化为灰烬,大片森林被毁。
森林被毁,谁对后果负责?报道中没有提及。长汀县检察院检察长陈生发要求林业检察科的干警对此进行调查。随着调查的深入,该县林业局营林股股长王某、副股长张某涉嫌渎职犯罪的行为浮出水面。
原来,2004年10月,长汀县造林个体户黄某等3人向长汀县林业部门提出申请,对他们承包的濯田镇刘坑村部分林场进行炼山造林(将原有林地烧毁再重新植树)。王某、张某在进行造林施工设计作业方案时,严重不负责任,将国家生态公益林当成用材林进行绘图,导致一些存在产权争议的林地和414亩国家生态公益林被烧毁。
林业主管人员违法行为适用法律遇难题
案情简单明了,但办案检察官在对王某、张某涉嫌玩忽职守的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上产生了疑虑。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情节严重的应予立案;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被被采伐、毁坏后果严重的,或者致使国家严禁采伐的林木被采伐、毁坏情节恶劣的,按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该立案标准中提到的犯罪主体是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但王某、张某身份是林业主管部门的林政管理人员,对他们如何定罪,有关法律却没有作明确规定。
就在长汀县检察院的办案人员对此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挠头时,福建省检察院收到了莆田市检察院对仙游县检察院办理的一起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涉嫌玩忽职守案的请示。
2006年11月,仙游县检察院接到群众举报,称该县钟山镇林业站站长王某违反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88立方米林木被滥伐。
案情很快查证属实,但如何适用法律定罪的问题,也摆在了仙游县和莆田市检察官的面前,焦点同样也是王某的身份问题。因为王某是负林政管理责任的林业站站长,而不是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之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司法解释明确林业主管人员相关犯罪立案标准
今年2月14日,福建省检察院检委会对莆田市检察院请示的王某涉嫌玩忽职守案进行了研究。研究意见指出,当前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的渎职行为,除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外,在伐区设计、伐中监督、伐后验收等过程中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森林资源损毁的行为也大量存在,其危害性从某种程度上,要更甚于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以外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必要对这类行为追究责任。但要比照适用立案标准的规定,须请高检院作出明确规定,以更好地指导执法办案。
5月14日,高检院以高检发释字20071号文对福建省检察院的请示作出批复:林业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四百零七条的规定,以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追究刑事责任;以其他方式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森林遭受严重破坏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以滥用职权罪或者玩忽职守罪追究刑事责任,立案标准依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第一部分渎职犯罪案件第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执行。
对于长汀县林业局工作人员王某等人行为早在司法解释公布之前发生,对此能否适用司法解释?福建省检察院有关人士介绍说,“对于司法解释实施前发生的行为,行为时没有相关司法解释,司法解释实施后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案件,依照司法解释的规定办理。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适用刑事司法解释时间效力问题作出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