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6月15日电 23人组成的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因用多种非法手段垄断浙江温岭至河南太康的客运市场,进行多起犯罪活动,6月13日被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法院以9个罪名分别判了刑。其中为首的樊亚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转移赃物罪数罪并罚,被判处有期徒刑18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剥夺政治权利5年。
此案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
以樊亚、李洪忠、周参军、刘大华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共二十三人,于2005年3月在浙江省温岭市大溪镇天桥(甬台温高速公路温岭出口处附近)一带私设站点,非法经营客运业务。同年5月初,为垄断温岭至河南太康的客运业务,樊亚、李洪忠、周参军、刘大华合伙,在大溪天桥附近非法成立“河南太康客运站”,网罗和吸收左计划、王明州、卢忠毅、梁金柱等人,为获取非法经济利益,多次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并逐渐发展为以樊亚、李洪忠、周参军、刘大华为首,左计划、王明州为骨干的较为固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为霸占客运业务,樊亚等肆意殴打竞争对手;为争夺地盘和客源,多次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并随意拦截车辆,组客上车,遇到乘客反抗时,任意殴打乘客、车主;插手纠纷,仗势殴打他人;为获取非法利益,在大溪镇方山及104国道线一带非法拦截客车,以收取“劳务费”等名义,强拿硬要,以此为其组织提供经济保障。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温岭至河南太康的客运市场,严重破坏了正常的经济和社会秩序,在此过程中,团伙中的部分人还实施了伪造国家机关证件、非法买卖枪支、盗窃、转移赃物、抢劫等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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