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记者从惠城区法院了解到,陈江街道办事处国辉学校一男教师因为和本校一名12岁女生发生性关系,被判处强奸罪,服刑8年。
该名男教师张某是湖南人,今年29岁,大学毕业,是陈江国辉学校教师,住在学校。而和其发生关系的女学生吴某(化名)今年才12岁,在该学校上小学5年级。
据记者了解,张某是吴某的老师,两人是师生关系。事情发生在今年的1月23日,当晚10点多,本来住在学校的张某,将被害人吴某带离陈江国辉学校,到了靠近陈江的潼侨镇一间出租屋,与吴某发生了性关系。
到第二天下午3点多,吴的家人发现了异常,在家人的追问下,吴某讲了实话。于是,吴的叔叔带着吴某到当地派出所报案。很快,在吴某的协助下,警方将正在学校上课的张某抓获。
在法庭的审理中,张某承认与吴某发生了关系,但称吴某的年龄不属实,而公诉机关的证据证明吴某是1995年出生,没有满14周岁。公诉机关称,根据我国法律,张某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不论对方是否自愿,张某已经构成了强奸罪。
城区法院采纳了公诉机关的指控,最后以强奸罪判处张某有期徒刑8年。目前,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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