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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1日起黑龙江省出口食品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6-12 08:53:31

  东北网双鸭山6月12日电 自2007年9月1日起,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检疫合格的所有出口食品将一律加施检验检疫标志。

  2007年6月1日,国家质检总局发布了《关于出口食品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公告》。根据公告规定,所有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的出口食品,销售包装上必须加施检验检疫标志;运输包装上必须注明生产企业名称、卫生注册登记号、产品品名、生产批号和生产日期,并加施检验检疫标志。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要在出具的证单中注明上述信息,以确保货证相符,便于追溯;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在对出口食品进行查验时如发现货证不符,或未加施检验检疫标志,一律不准出口。检验检疫部门提醒食品出口企业,要作好向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标志工作,同时也要求食品出口企业积极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检验检疫标志加施进行监督检查、抽查、核查等工作。对于不按照规定加施检验检疫标志,或者伪造、变造、盗用、买卖、涂改等违法改变检验检疫标志加施状态的行为,将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据黑龙江检验检疫局食品处孟繁涛处长介绍,2007年1至5月份,黑龙江省出口食品1901批,涉及金额16161.3万美元,主要类别有粮谷类、肉及肉制品(偶蹄类动物产品、禽肉制品)类、蜂产品类、乳制品类等,出口到俄罗斯、日本、韩国、香港、东南亚和欧盟等二十几个国家和地区。此次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涉及范围广、品种多,望各外贸企业和生产企业要及时注意检验检疫机构有关规定,加强企业监督管理,提高出口产品质量,以免出口贸易受阻。

  加施检验检疫标志的出口食品范围有——水产品及其制品、畜禽、野生动物肉类及其制品、肠衣、蛋及蛋制品、食用动物油脂,以及其他动物源性食品。大米、杂粮(豆类)、蔬菜及其制品、面粉及粮食制品、酱腌制品、花生、茶叶、可可、咖啡豆、麦芽、啤酒花、籽仁、干(坚)果和炒货类、植物油、油籽、调味品、乳及乳制品、保健食品、酒、罐头、饮料、糖与糖果巧克力类、糕点饼干类、蜜饯、蜂产品、速冻小食品,食品添加剂。以上食品凡有销售包装,必须在销售包装上加施;运输包装如为筐,麻袋等无法加施的不要求加施,散装食品不要求加施。

作者:    来源: 东北网     编辑: 马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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