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6月7日电 深圳宝安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原总经理李某,在负责监管宝安中心区市政道路工程的开发建设过程中玩忽职守,造成国家5000多万的损失。日前,李某被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判处三年半的有期徒刑。
未认真管理账户致少入账千余万
李某是深圳市宝安区城市建设投资发展公司原总经理,级别为正处级,曾任宝安区住宅局局长、宝安区交通局调研员。
1994年10月,宝安国土分局与某实业公司签订《宝安中心区土地开发协议书》,约定由该公司投资开发宝安中心区部分市政道路工程,政府对其投资以宝安中心区的土地进行补偿。宝安国土分局全权委托城建公司对该工程项目进行组织管理。
时任城建公司总经理的李某,以城建公司(甲方)法定代表人身份,与该实业公司(乙方)于1995年7月签订《宝安中心区市政道路工程施工管理合同书》。该合同约定乙方在合同签订前向共管账户汇入总投资额10%的工程备料款人民币2678万4000元人民币,由于城建公司未对共管账户认真管理,致使该实业公司仅向共管账户汇入工程备料款人民币1200万元人民币,除支付施工单位460万元人民币工程款外,余款均被其挪作他用。
投入四千万谎报一亿多
1996年1月,李某在明知截至1995年底工程量没有达到人民币一亿元的情况下,安排其下属职工为该实业公司出具一份完成工程量1亿余元人民币的工作月报表,其在该工作月报表上签名并盖城建公司公章。
1996年,该实业公司以此工作月报作为向宝安国土分局申请划地的依据,从该局划得价值一亿元人民币的四块土地。此后,该公司便停止对宝安中心区四条市政道路的投资,以此四块土地作为抵押向银行贷款,另作他用。四块土地也因该公司未能还贷被拍卖。截至2006年6月,该公司对该四条道路工程实际投入为4000多万元人民币,其中包括其为城建公司购买设备及向各施工单位支付的工程款。
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侦查终结查证以上事实后,将该案起诉到宝安区人民法院。2007年2月13日,宝安区人民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李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