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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业主拒交物业管理费被法院判赔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6-01 10:36:12

        东北网双鸭山6月1日电   近日,南京下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业主被判给付物管费等各种费用2600余元。

  本报讯 下关区佳乐福新寓小区实现业主自治,然而其中一名业主却不交物管费和其他费用,业主委员会无奈将他告上法庭。近日,南京下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该业主交物管费等各种费用2600余元。业主自治是近年来的新生事物,由此产生的纠纷处理尚无明确法律规定,此次判决无疑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南京下关佳乐福新寓是个新小区,共有住户140户,自2004年10月起决定由业主自治,成立了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在

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了备案手续。2006年10月,该小区通过了业主公约,约定:“业主应执行并服从业主委员会或业主大会的决定,积极配合业主委员会的各项管理工作;按时交纳

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停车费等各项管理费用。长期拒不交纳者,全体业主有权委托业主委员会提起诉讼。”此后,业委会按照约定向全体业主收取相关费用,用于小区的物业管理支出。然而其间业主委员会也遇到了麻烦,业主张某2年只交纳物管费200元,欠交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维护费2600余元。小区业委会与他多次协商没有结果,最后经全小区2/3以上业主授权,在2007年3月将张某告到了法院。

  在法庭上,张某认为自己不交物管费事出有因,小区临街的门面房从事餐饮经营,竖起了2根大烟囱,使他全家无辜遭受油烟及噪音损害,房屋也贬值了,而且小区的管理存在脏、乱、差情形。

  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4年10月至今,该小区实行业主自治以来,所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实际履行了相关的物业管理义务,根据业主公约收取的物业管理服务费、电梯维护费、停车费等费用也没有超过南京市物价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广大业主均根据业主公约自觉向业主委员会交纳相关费用,并接受业委会的管理和服务。被告张某作为业主之一,也接受了业委会提供的各项服务。因此,应当支付相应的费用。张某提出的因烟囱造成的损害,与业委会的物管并无必然联系,应另行处理。本次诉讼业主委员会得到业主大会2/3以上业主授权,其诉讼请求是向个别未交物业管理费用的业主进行追索,符合全体业主的共同利益。最终判决张某给付物管费、电梯维修和保养费2600余元。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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