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5月23日电 日前在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裁定,孙靖因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694979.60元、美元2600元予以追缴。
2007年1月24日,孙靖涉嫌受贿案在贵池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审法院认定:2002年2月至2006年5月,孙靖在担任青阳县副县长、池州市交通局副局长兼公路局局长、池州市建委副主任(主持工作)、主任期间,利用职务的便利,为他人在收购市政公司、承揽市政工程和公路土方工程、房地产开发、工作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5万余元、美金2600元。3月29日,贵池区人民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孙靖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非法所得人民币694979.60元、美元2600元予以追缴。
一审宣判后,孙靖不服,提出上诉。
池州中院审理后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作出终审裁定,驳回孙靖的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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