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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等与和谐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5-21 09:16:05

  近日,有两则关于农民工的新闻颇引人瞩目。

  一则为,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奖名单的先进个人中,农民工数量比去年增加了10%。这些先进个人主要分布在采掘、制造、建筑、电力、交通运输等行业。

  一则为,河南开封县人大常委会正式任命开封县法院提请的13名农民工担任人民陪审员。以后,该县法院审理中的人民陪审员将会有农民工的身影。

  从法律视角看,前一则消息事关荣誉权,后一则消息事关司法参与权。新闻的亮点不在于权利本身,而在于享有权利的主体:与以往不同,不是政府官员,不是大学教授,而是农民工。尽管对农民工是否适合担任人民陪审员存在争议,但农民工的司法参与还是实现了零的突破;而在五一劳动奖章的获得者中,农民工的比例扩大了。此前,十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决定,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中,在农民工比较集中的省、直辖市,应有农民工代表。这些新闻折射出当下中国社会为实现农民工平等权而作出的努力。

  对平等的认识,社会似乎经历了一个“否定之否定”的过程。在计划经济年代,人们对平等的理解是“物质上的均等”。那时候,“平均主义”至上,虽然贫乏,普通公民并没有感觉到明显的不平等。改革开放之后,打破平均主义,鼓励人们合法致富。这调动了社会的活力,也伴随着种种社会差别:城乡居民之间的差别、区域之间的差别等。拿农民工来说,他们生活在城里,奉献在城里,在工资待遇、子女上学、社会保障等方面却不能享受应有的待遇。农民工与城里人的差别,已成为城市走向和谐的一道屏障。

  在现代法治视野里,平等既是一项重要的法治原则,也是一种不可剥夺的权利。保障公民的平等权,应当是“共建共享和谐社会”理念的一个重要法学解读。温家宝总理在今年两会上指出:“民主、法制、自由、人权、平等、博爱等等,这不是资本主义所特有的,这是全世界在漫长的历史过程中共同形成的文明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追求的价值观。”在今天的中国,平等的价值无论如何强调都不过分。我们理解,平等首先是机会的平等、权利的平等。一个社会如果没有平等,便没有公正,便没有和谐。只有社会中每一个人都得到平等对待,才能激起人们的自尊心和积极性,才能调动共同建设美好社会的愿望和力量,才能形成整个社会的凝聚力和向心力。

  人和人之间的平等,不是指物质上的“平均”,而是在精神上互相理解,互相尊重,把对方当成和自己一样的人来看待。法国的启蒙思想家卢梭发现人类中有两种不平等:一种是自然的或生理上的不平等,是基于自然,由年龄、健康、体力以及智慧或心灵的性质不同而产生的。另一种可以称为精神上的或政治上的不平等,它因于一种协议,由于人们的同意而设定的。对于后者,卢梭主张要创造条件,使人们变得平等。

  平等,既体现对个体的尊重,也增进社会的整体效益。在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为公民享有平等权打下最坚实的制度基础。当前,从保障农民工的平等权入手,努力清除司空见惯的种种不公平现象,让平等精神渗透中国社会方方面面,是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重要任务。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马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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