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法治频道 > 图片 正文
高天虎诬告案二审开庭 辩称无罪未申请重验DNA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5-18 15:17:42

高天虎在二审中陈述意见

   5月14日下午2时,湖北省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在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对高天虎诬告陷害上诉一案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

    高天虎诬告陷害案,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于4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4月17日作出判决,以被告人高天虎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判后,高天虎向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在原审人民法院所在地公开开庭审理此案。二审期间,高天虎接受了其亲属委托的律师为其辩护。开庭当日,襄樊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高天虎及其辩护人,以及辩方申请通知的两名证人到庭参加诉讼。

    庭审中,高天虎辩解称其无罪,其辩护人也作了无罪的辩护意见,但对公安部DNA鉴定结论均未申请重新鉴定。庭审活动共进行了近5个多小时,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作者:张琦 王洪)

    ---庭审现场--

    高天虎案二审辩护人:高天虎是错告不是诬告

    法制日报:王才亮、李金平二位律师为高天虎作无罪辩护。二位律师出示了八组证据以证明其观点。

    辩护律师在庭上说:一审法院认为上诉人高天虎“伪造证据向有关领导和部门诬告王某,并向媒体提供捏造的事实,侵犯了王某的人身权利,干扰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构成诬告陷害罪并对其作出有期徒刑一年的判决,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高天虎的行为不符合刑法第243条的规定要件,因而不构成犯罪。

    王才亮律师在庭上说:高天虎没有诬陷老河口市宝石宾馆老板王某。因为法院判决和证人证言证明,王某涉嫌组织、容留卖淫罪和聚众赌博罪。且王某对高莺莺非正常死亡成为疑案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这也正是上诉人告发王某的原因之一。同时,他认为高天虎不是诬告,而是“错告”,或者是“检举失实”,根据刑法第243条第3款规定,不构成诬告陷害罪。

    王才亮说:种种事实迹象,让高天虎怀疑宝石宾馆老板王某容留妇女卖淫和聚众赌博,因此得出因“逼良为娼”“致高莺莺死亡”的结论。同时,由于有关方面的主观失误和客观原因,高莺莺案成为疑案,高天虎多次反映无果,只得越级上访,并向新闻媒体反映情况。高天虎的控告引起社会关注和警方复查的启动,是一个社会的正常反应。事实表明,高天虎没有诬陷王某,也没有“明知自己在捏造事实”,没有侵犯“王某的人身权利”,没有干扰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因辩护人请求,老河口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大队长李双喜,及该大队城区中队原中队长秦小敏也上庭作证,接受询问。辩护人指出,老河口市警方在初次调查高莺莺案时没有尽职尽责。秦小敏一方面是高莺莺案侦查人员,一方面也是证人,违反回避制度。

    一审中,高天虎自称有证明自己无罪的证据,但不想出示。此次二审,高天虎对公安部门关于高莺莺内裤上有自己精斑的鉴定结论提出异议,认为结论有前后矛盾之处,且向他出示的是复印件。但他没有出示其它新的证据。

    庭审中,检察机关坚持高天虎有罪的控诉,但他们没有出示更多新的证据。

    襄樊市对此案高度重视。一审时检察机关和法院均作了大量准备。国内著名物证专家陈松出庭作证,支持检方的起诉。公诉人在一审时称,像高天虎这样从令人同情的受害人家属到站到被告席上十分罕见,但考虑到他的遭遇也很不幸,如果他在一审时认罪悔过,应该可以在定罪上予以从轻。>>详细

    ·高莺莺之父涉嫌诬告案今二审 将作“无罪辩护”

作者:    来源: 新华网     编辑: 书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