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朱正中在担任云南省建筑工程学校校长期间,于2004年6月,经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研究决定,在该校和云南省农业大学合并之前,提前发放2005年至2007年的工作津贴,私分国有资产人民币102.87万元。法院根据朱正中的犯罪事实、犯罪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对朱正中作出免予刑事处罚的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