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5月9日电 在饭店打工的小赵不满老板拖欠工资,便将老板的吉普车借走后私自卖掉。近日,顺义法院判决小赵将吉普车返还给老板。
小赵的老板李某诉称,1995年9月,他购买了一辆吉普车。1999年4月起,小赵到他承包的饭店工作。2000年2月,小赵以回家为由向他借吉普车,之后一直没有归还。其间,李某多次催要未果。2005年12月,李某得知小赵已经将车卖掉,才起诉要求小赵返还车辆。
开庭时,小赵辩称,李某欠他的工资未付,他开走车是想用车款折抵工资。
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可以基于双方约定或者依据法律规定占有他人财物。本案中,小赵辩称用李某的汽车折抵工资,他占有该车有合法依据,对此,小赵未提供有效证据加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据此,法院判决小赵将私自开走的吉普车返还给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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