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理查明,从2003年至2006年几年时间里,被告人何建军不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他人财物20.28万元。宣州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何建军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受贿罪,遂作出了上述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