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查明,2004年4月至2006年1月间,金某在丰台区太平桥等地,声称自己认识在韩国做化妆品生意的人,能帮人办理去韩国劳务,先后骗取10人钱款共198200元。而金某其实根本没去过韩国,也不认识在韩国做化妆品生意的人。
法院认为,金某用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财物后逃匿,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