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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大队长收取赞助费私放赌场老板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4-25 14:30:47

  昨天上午,合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直属大队原大队长沈钊涉嫌渎职、受贿案在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沈钊因涉嫌在查处一起赌博案后放走赌场老板并间接收受其1.5万元人民币,被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发

  公诉机关指控,2005年12月29日凌晨,合肥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直属大队(以下简称“直属大队”)原大队长沈钊等人到肥东县某村抓赌,现场抓获赌徒数十人,收缴赌资10.6万元。

  赌场老板陈某某当时也被抓获。他随即打电话给朋友陈某,让他想办法帮自己脱身。曾是沈钊同学的陈某打电话请沈帮忙。之后,陈某授意陈某某伺机逃跑。

  当天清晨6时许,沈钊组织直属大队民警将陈某某等10余人自合肥市公安局办公楼向市刑警支队办公处所移送。途中,包括陈某某在内的数名赌徒逃跑。有队员欲追赶时,当时在现场的沈钊表示“不用追了”。

  陈某某逃脱后,立即托人转交给陈某2万元钱。当天下午,陈某将其中的1.5万元送给沈钊。沈拿出其中的5000元送给副大队长吴某某,其余用于个人花销。

  2006年12月29日,沈钊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今年1月25日,沈钊被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交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庭审

  昨天庭审现场,就沈某是否故意放走赌场老板陈某某、收受的1.5万元钱是否与陈某某逃脱有关联等焦点问题,控辩双方展开激烈争论。

  从公诉人宣读的沈钊此前在检察院所作供述可知,沈钊在接到陈某的电话后,说了一些暗示性的话语。陈某是在得到沈钊的暗示后,才授意陈某某于移交途中逃跑的。

  庭审现场,沈钊说,自己当天并没有答应帮忙让陈某某逃脱,当时所说的话并没什么暗示意义。

  公诉人指出,根据其他证人的证词,陈某某等人被带回直属大队的路上,载着他们的警车在等红灯时,同车的一名赌徒将车门偷偷打开,让陈某某一起逃跑,但陈某某由于害怕而未听从。然而几个小时后,陈某某却在移送途中,从警察身边逃脱。他之所以突然有这么大的胆量,与沈钊的“帮忙”是分不开的。根据其他证人的证词,移交过程中,沈钊就走在陈某某的附近。沈钊阻止队员追赶,才导致陈某某能够成功逃脱。

  沈钊说,他并不认识陈某某,所以当时几名赌徒逃跑时,他并不知道其中是否有陈某某。当时他让队员不要追赶,是担心场面变得混乱。在这件事中,他确实存在组织不严,工作疏漏的过失。

  公诉人指出,在陈某某逃脱后,沈钊主动打电话给陈某,说:“你真有本事,真给跑掉了!”陈某说:“我还以为是你放跑的呢?”沈钊未置可否。这说明沈钊知道逃跑的人中有陈某某,他主动打电话给陈某,是在隐晦索要报酬。而他在当天便收受了陈某转交的15000元。

  陈某解释,这些钱不是给沈钊个人的,而是给直属大队的“赞助费”。

  但公诉人表示,沈钊在收下这笔钱后,并没有交由大队统一支配,而是分了5000元给副大队长吴某某,其余10000元钱全部用于个人花销。沈钊之前在检察院作的一份供述中,曾表示给吴某某5000元是因为他怀疑吴某某听到自己跟陈某的对话,并发觉了陈某某逃跑时自己的不正常反应,欲以此来堵吴某某的口。因此,沈钊称这笔钱是直属大队“赞助费”的说法不成立。

  沈钊在庭审中表示,虽然这笔钱没有上账,但也全部是为大队花销的。其中4200元支付了直属大队和110指挥中心的洗车费,其余的用于代表直属大队跟其他部门的交往上面。

  公诉人斥其为警界害群之马

  在作法庭最后陈述时,公诉人认为,沈钊故意放跑犯罪嫌疑人,并收受其钱财,其行为玷污了那身警服,是警界害群之马。沈钊则声称,“我在警察岗位上奋斗了许多年,这次所犯的过失主要是平时对自己要求不够严格,希望法庭给我一次改正的机会。”

  此案将择期宣判。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关云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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