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4月25日电 因卷入肥东系列窝案,原肥东县委副书记姜振华受贿36.95万余元和美金5000元、有巨额财产115万多元来源不明一案,昨天下午由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姜振华有期徒刑8年,没收其个人财产8万元;以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决定执行8年半,没收其个人财产8万元,并对其犯罪所得、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的财产继续予以追缴。法院经审理查明,2001年至2006年,被告人姜振华在担任肥东县委常委、组织部长、县委副书记、县纪委书记期间,非法收受开发商孙某贿赂共计人民币369509元、美金5000元,为开发商谋取利益。
另外,2004年夏天,被告人姜振华收受肥东县原国土资源局局长杨某(另案处理)为谋求其在土地开发上的帮助而送予的2万元;2004年和2005年春节前,又分别收受肥东县龙岗镇原党委书记高某某(已判刑)为谋求其关照而送予的4000元和1万元。据调查,被告人姜振华家庭现金、存款、房产等财产总计有2787557元,家庭支出415346.40元。能说明来源的财产为1845320.93元,但是,被告人姜振华对价值人民币1153582.47元的家庭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一审宣判后,姜振华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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