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网双鸭山4月24日电 因非法销售未经检疫的病猪肉,周瑞明和刘宝亮两名农民上午在海淀法院受审,并被当庭以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罚金5万元和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罚金4万元。据悉,因贩卖病猪肉而进入刑事审判领域并最终获刑的,这在北京近几年来尚属首例。
周瑞明和刘宝亮今年都已年过30岁。上午开庭时,两人对检方的指控均供认不讳。记者了解到,周瑞明和刘宝亮从天津市宝坻县收购生猪,在地下屠宰场进行加工后,伪造假的检验检疫标志对外进行销售。2006年12月25日5时许,两人在海淀区田村美廉美超市门口非法贩卖猪肉时被抓。执法人员当场起获猪酮体90片,共计7900斤。
根据庭上检方出具的证据,两人所售的大部分猪肉均未检疫,而且部分为病猪肉,均含有可能导致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患的超标准有害病原微生物或其他污染物。记者了解到,如果这些病猪肉被人食用,将可能导致口蹄疫、寄生虫病、恶心、呕吐等中毒性症状以及其他病变,严重的可导致死亡。宣判后,接受记者采访时,周瑞明还坚持称自己当时不知道这些是病猪肉,但当被问到“你们自己吃不吃这些肉”时,两个人都沉默了。
近几年,注水肉、有毒豆芽菜、红心鸭蛋、“致癌”多宝鱼等种种问题食品屡禁不绝,而且愈演愈烈,严重威胁到老百姓的“菜篮子”。但是“黑心商贩”因此进入刑事审判领域的却寥寥无几。上午该案的主审法官告诉记者,只要情节符合《刑法》第143条的规定,主观故意性和客观危害性均具备的话,这样的“黑心商贩”只要被公诉,法院就会依法判刑。记者了解到,目前北京加大了对这类黑心商贩的处罚力度,第二个类似案件将要被诉至海淀法院。
相关法律
《刑法》第143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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