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过超速行驶违反交通法规要受罚的,还从没听说过“超时”行驶也要受罚的。近日的一则报道让人长了见识:在高速公路服务区休息了一晚的货车司机董师傅在下高速路时,因不能提供在服务区休息的发票等证据,被通知行车时间超了11个小时,加收1125元的通行费补费。董师傅提供了在服务区吃饭的票据后,依然被加收了100元的“超时费”。
按照收费站的解释,所谓“超时费”,是指车辆上高速公路拿到通行卡之后,系统开始按每小时30公里的速度自动为车辆计时。下高速公路时,如果超时,收费系统会自动提示。司机如果能提供相关的有效证据,收费员就按正常的收费标准收费;反之,收费站就会以逃费处罚。这里的证据主要是指在高速路服务区就餐、住宿或修车的发票。
这样的说法实在荒唐。按照这一逻辑,如果司机的车在高速路上坏了,自己修车耽搁了时间,就可能被罚款;如果交给服务区维修站修车,并提供了发票,则不需要交“超时费”。如果司机累了、困了,在自己的车上休息“超时”,也可能被罚款;如果到服务区宾馆里交钱休息并提供发票,则不需要交罚款……
在我看来,“超时费”的收取既不合理也不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任何收费或罚款项目,收费方都有公示并告知的义务。而目前,不仅绝大多数人根本不知道有此收费项目之说,而且从高速路入口到出口,也未见任何相关的超时处罚提示。
如此收取“超时费”,是严重的乱收费行为,必须予以取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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