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2004年2月19日第7号令《双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具体项目、标准:
(1)城镇居民每户每月4.00元;由电业部门代收。
(2)机关、社会团体、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00元;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收。
(3)外来暂住人口(含外埠建筑工人)每人每月4.00元;
(4)商服企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40元;
(5)饮食服务企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60元;
(6)个体室外摊位每日2.00元;
(7)停车场按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0元;由交通部门代收。
(8)交通运输车辆,含外籍常驻车辆,小型车辆每台每月25.00元,中型及大型客货车辆,每台每月30.00元;由交通部门代收。
(9)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废渣、炉灰,由产生单位自行运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每立方米收取4.00元;
(10)生化垃圾,每吨收取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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