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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双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4-19 16:13:11

关于双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

市区各单位:

        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和生活垃圾处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省政府《黑龙江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和省建委、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征收环境卫生费的通知(黑财综字〔1992〕198号)及市政府第7号令《双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我市实际,为统一收费管理,现将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及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项目和标准市政府2004年2月19日第7号令《双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已明确规定具体项目、标准:(1)城镇居民每户每月4.00元;由电业部门代收。(2)机关、社会团体、工业企业、事业单位,由单位按在职职工人数(含临时工),每人每月4.00元;机关、事业单位的生活垃圾处理费由财政部门代收。(3)外来暂住人口(含外埠建筑工人)每人每月4.00元;(4)商服企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40元;(5)饮食服务企业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60元;(6)个体室外摊位每日2.00元;(7)停车场按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0元;由交通部门代收。(8)交通运输车辆,含外籍常驻车辆,小型车辆每台每月25.00元,中型及大型客货车辆,每台每月30.00元;由交通部门代收。(9)建筑垃圾、渣土、工业废渣、炉灰,由产生单位自行运送到环卫部门指定的处置场所,每立方米收取4.00元;(10)生化垃圾,每吨收取200.00元。

        二、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项目、标准(1)居民卫生费,每户每月2.00元;(2)机关、企事业单位卫生费,每年每职工12.00元;(3)外来暂住人口(含外埠建筑工人)使用环卫设施费,每人每月2.00元;(4)商服业卫生费,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40元;(5)饮食服务业卫生费,按营业面积每平方米每月0.60元;(6)个体室外摊床卫生费,每摊位每日1.00元;(7)停车场卫生费,按面积每平方米每月1.00元;(8)交通运输车辆卫生费,每台每日0.50元;(9)建筑残土清扫费,每平方米每日1.00元。(10)门前代清扫,每天每平方米0.05元;(11)积雪代清扫,每次每平方米5.00元(12)积雪代清运,每次每立方米8.00元;(13)道路污染费,每平方米每日0.20元;(14)禽畜卫生费,在城市内饲养的:①牛、马、驴、骡,每月每头6.00元;②猪、羊、犬,每月每头、只、条2.00元;③家禽每月每只0.20元;(15)畜力车卫生费,每天每台2.00元;(16)水冲厕所使用费,每次每人0.30元。

        三、收费及资金管理收费部门需持物价部门颁发的《收费许可证》执收。收费资金按预算外资金管理,上缴财政专户,专款专用,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城市规划区以外的独立工矿区,未实行垃圾无害化处理的,不得收取垃圾处理费,只能收取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已收取垃圾处理费的城区,不得收取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中的(1)—(8)项。本文从二OO四年二月十九日起执行,原环境卫生有偿服务收费标准(双价联字〔1998〕9号)同时废止。

        附:1、双鸭山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标准。

          2、双鸭山市环境卫生有偿服务费标准

                                                                                                            二OO四年三月三日

作者:    来源:     编辑: 书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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