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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需承担为业主看管财物的义务与责任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4-13 14:11:10

        东北网双鸭山4月13日电 现在,城市小区的环境越来越好,小区内的各种配套设施也日益健全,这无疑为小区居民提供了诸多生活上的方便。但让人忧虑的是,近年来,小区内却频繁出现了各种各样的官司,给居民和物业公司带来了诸多烦恼。

  小区丢轿车物管赔

  从2004年起,河南省三门峡市民程某每日都将自己心爱的桑塔纳轿车,停放在其住地舒心园小区的停车场内,每月按时向物业公司交纳停车费50元。2006年1月2日晚11时30分,该停车场值班人员李某对停车场内车辆进行登记后,及时将停车场的两处大门锁上。次日凌晨4时,李某在例行查看车辆时,却意外发现程某的那辆桑塔纳轿车已经无影无踪,他当即将此事告知程某和停车场负责人,并向公安机关报案。经价格认证,程某丢失车辆价格为5万元。由于公安机关未能破案,程某便找到该停车场所属的华兴物业公司,要求该公司赔偿自己的损失。但华兴公司却认为自己尽到了管理职责,程某应向盗车贼索赔车辆,自己不应赔偿。程某无奈,只好将该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该公司承担车辆赔偿责任。(法制周报新闻热线:0731-4802117)

  2006年11月10日,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终审判决华兴物业公司赔偿车主程某车辆损失5万元。

  [法官说法] 我国《合同法》第374条规定:保管期间,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保管是无偿的,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重大过失的,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本案中,华兴物业公司既然与程某之间形成了有偿保管合同关系,那么车场管理人员就应当认真履行看护职责,防止车辆毁损、灭失。可华兴物业公司并没有尽到上述职责,故应对程某车辆丢失承担赔偿责任。

  小区购房通行岂能受限

  2005年7月,河南省夏邑县市民毛某在属新华书店所有的小区内购买了三室二厅住房一套。在使用过程中,因毛某系个体运输司机需早出晚归,而新华书店的门卫在夜里零时至5时之间不开大门。双方为此发生争执,矛盾逐步升级。2006年2月的一天晚上,新华书店的门卫因毛某出入大门之事,与毛某的妻子和儿子发生了争执,一怒之下,竟然动手殴打了毛某的妻子和儿子。毛某气愤之余,遂有意拖欠缴纳相关费用。同年3月20日,新华书店的工作人员扈某因毛某拒绝付水款,就停止向毛某家中供电。毛某在多次与新华书店理论未果的情况下,遂一纸诉状将新华书店告到了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新华书店停止对自己的侵权,并赔礼道歉。

  2006年8月28日,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新华书店停止侵权,同时向毛某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我国《民法通则》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本案中,毛某在购买了新华书店的住房后,新华书店就有义务为其出入提供便利,即毛某有通行权。所谓通行权就是指权利人有通过某个领域的权利,义务人不得妨碍对方行使该权利。如果义务人侵害了权利人的权利,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因通行自由系人身自由的一种,其为法律所保护,所以新华书店应当为自己的过失担责。

  丢了摩托物管也应担责?

  2005年8月13日晚7时左右,居住在河南省南阳市某家属院的朱先生下班回家,将自己的豪爵悦星125摩托停放在所居住的一号楼一单元楼下。当晚9时许,朱先生外出办事,下楼却发现摩托被盗,于是就报了警,但警方一直没有破案。朱先生认为,自己向小区的物业管理公司交纳了物业管理费,双方已形成了物业服务合同关系,物业管理公司依法应当保障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由于其未尽到义务,导致自己所购买的摩托车被盗,物业管理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但物业管理公司却认为,朱先生没有交车辆看管费,而小区内也没有建封闭车棚,丢失摩托车的事件,物业管理公司没有责任。双方几个回合过后,无奈的朱先生只好将物业管理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公断。

  2006年10月27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决物业管理公司赔偿原告朱先生损失的60%,即3960元。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作为物业管理服务公司,理应给业主提供一个安全舒心的居住环境,切实履行好自己的职责,保护每个住户的财产安全,可由于被告的工作责任心不强,造成原告财产损失,对此,被告应负一定的赔偿责任。但原告的防盗意识差和责任心不强,明知当时住宅小区没有固定的停车棚,却不积极主动将摩托车交物业管理人员看管,警惕性不高,给盗窃者以可乘之机,造成自己摩托车被盗,也负有相关责任。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丛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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