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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兴业县林业站站长私分木材罚没款被判刑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4-12 08:59:03
        东北网双鸭山4月11日电 记者从广西兴业县政府办公室获悉,兴业县城隍镇林业站原站长李某违反国家规定,将应上缴国库的没收木材变价款以单位名义集体私分,近日被当地法院以私分罚没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并责令其退出赃款33200元、没收上缴国库。

  兴业县人民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1月至2004年12月期间,李某在担任兴业县城隍镇林业管理站站长期间,将站里没收的木材变价处理后,没有按规定将木材变价款上缴国库,而是以奖金的名义由会计制表、站长签名后交镇领导签名,将应上缴国库的木材变价款246332.36元以集体名义私分给站里的工作人员,其中李某分得33609.95元。

  案发后,李某到兴业县检察院投案自首,并主动退出赃款。为此,法院从轻作出以上判决。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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