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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兴国体育局单位诈骗被判罚金5万元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4-10 08:59:15
        东北网双鸭山4月10日电 近日,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江西省兴国县体育局原局长陈里达作出的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兴国县体育局罚金5万元;陈里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04年10月至2005年8月,陈里达以兴国县体育局兴建综合训练房的名义,在工程项目没有办理立项的情况下,明知兴国县体育局无实际履行合同的能力,且故意隐瞒已同他人签订了同一合同标的合同的事实,与黄某、刘某、孙某、任某、罗某、谢某、王某、周某、邓某、钟某等人签订了兴建综合训练房的合同,总共骗取工程押金、定金265万元。检察机关侦查发现,短短半年时间,陈里达便以发放职工奖金和福利、报销交通费、差旅费、招待费为名,挥霍现金103.8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认定,兴国县体育局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陈里达作为兴国县体育局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此应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认定兴国县体育局犯合同诈骗罪,处罚金5万元;陈里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万元。

  一审宣判后,兴国县检察院认为,该案中的兴国县体育局在主观上对153.8万元工程押金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挥霍153.8万元工程押金,对153.8万元应当全部认定为犯罪数额。一审以153.8万元中103.8万元是兴国县体育局单位正当开支,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为由,未认定为犯罪数额,是对事实的错误认定,适用法律不当,致使对陈里达量刑畸轻,遂决定提出抗诉。

  赣州市中院依法采纳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意见。2007年3月23日,赣州市中院撤销了一审法院对陈里达作出的判决,以合同诈骗罪判处兴国县体育局罚金5万元,陈里达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1万元。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萧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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