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凤岗县人民医院原院长在为院方采购设备过程中,收受贿赂19万元,日前被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
江明俊现年57岁,自1995年起担任凤岗县人民医院院长。2001年4月,医院需更换一台彩色超声波机。时任广东一公司法人代表的刘某闻讯赶到凤岗县与江明俊洽谈。经江明俊同意,医院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96万元的价格,向刘某购买了一台日产彩色超声波机。交易成功后,刘某来到江明俊的办公室,送上了8万元的“好处费”。
2002年12月,已到贵阳一公司担任法人代表的刘某再次找到江明俊洽谈。江明俊同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以136万元的价格购买刘某代理的一台日产彩色超声波机。事后,刘某到江的办公室送上11万元的“好处费”。
据了解,2006年,有关部门接到群众举报后,开始对江明俊进行调查。在此过程中,已任县政协副主席兼县人民医院院长的江明俊主动交代了受贿经过。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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