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 :双鸭山新闻网 > 法治频道 > 反腐倡廉 正文
兰大二院马罡案二审公诉人称可以自首论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4-06 11:08:09

        4月4日上午,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兰大二院商业贿赂窝案马罡案,公诉人指控马罡涉嫌受贿101.6万元。马罡的委托辩护人当庭向法院出示了马罡用于工作而去外地考察所花去的3.4万余元票据,鉴于马罡有自首情节,且将钱已全部退回,应酌情裁定。国家公诉人认为,马罡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构成受贿罪,鉴于其能主动交代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主要罪行,可以以自首论。法院没有当庭宣判,将合议后延期宣判。

  马罡捕前系兰大二院基建工程部工程管理科副科长。据了解,2007年2月2日,马罡案经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将该案退回补充侦查。

  庭审直击

  控方:补侦了3份证据

  当庭,国家公诉人向法庭出具了甘肃省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3份材料。

  第一份是关于马罡归案的情况材料。检察机关了解到兰州某建筑设计院副院长曹某以咨询费为名,送给马罡11万元的线索后,即对马罡采取了强制措施,马罡当时不但承认了收受曹某11万元的事实,还供述了兰州某建筑公司经理张某向其行贿87万元等受贿事实。国家公诉人认为,马罡能如实供述侦查机关尚未掌握的受贿事实,应当以自首论。

  第二份材料是在看守所提审袁赞弟的一份笔录。袁赞弟证明说,他和马罡都炒股,有一天,马罡对他说,他借了张某50万元炒股。第三份材料是侦查机关向马罡前妻所作的一份笔录,马罡的前妻说,当年,马罡与其协议离婚时给了她50万元,说是借款,以后要还的。国家公诉人认为,马罡向张某的“借款”行为,名为“借”,实为要。该款最后被投入股市为自己盈利,到案发马罡并未归还。

  辩方:提交未报销的票据

  马罡的委托辩护人———甘肃金致诚律师事务所律师石金星、雷著强当庭发表的补充辩护意见认为,起诉书指控马罡收受曹某5万元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支持。依据有关规定,仅有被告人的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对被告人定罪和处以刑罚。

  起诉书中指控黄某送给马罡的3.6万元,其中6000元是工程款,已支付给建筑公司的李某,马罡当庭也予以陈述说明,其余3万元也不属于受贿款项。黄某在讯问笔录中认为,“袁部长当时说以后你把钱给马罡就行了,钱作为基建部活动经费。”因此不应认定为马罡的受贿款。

  当庭,石金星、雷著强提交马罡出差的3.4万余元票据时认为,马罡所收受的款项有一部分是在单位的项目审批、签字、外出考察时花的,一部分有票据,一部分没有票据,还没有报销。这些数额应从马罡所收受的贿款中减去。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萧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