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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是另一个出版世界
http://shuangyashan.dbw.cn   2007-04-04 09:51:28

  3月29日人民日报以《网络争论需要规范》为题,点出了近年来发生于网上的各类笔墨纷争,这篇笔调平实的文章提出,对于网络之争,“我们与其寄希望于道德的谴责,不如用法律进行规范,拿出一些真正可以量化的标准和具体的罚则才能够使得规范发挥作用。”

  首先应当承认,网络作为一种现代信息传播工具,具有其他媒介物所没有的特征,比如电子性、虚拟性、隐形性、信息海量性、传播性以及互动性,但这只是网络的表象。作为网络特别是相对固定的网络平台,其内容上仍然具有出版性,即出版人或者传播者基于传播信息的需要,将信息载于特定的载体再进行传播。从这个意义上讲,网络是另一个“出版世界”。

  笔者注意到,近年来围绕网络纷争的问题解决机制,网络用户和社会各界有各种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基于网络的信息传播性和实际影响力,网络纷争理当纳入到与出版物类似的管理机制中;也有人认为,网络实际上已经基于技术触角的全面性和普及性而形成了虚拟社会,对这个社会中的纷争解决,必须全方位移植社会管理规则体系;但也有人认为,既然网络具有匿名性和随意性,对网上纷争就不必像对待现实纠纷那样费力解决。

  最后一种观点的拥趸似乎不少,仔细分析可以发现,这种观点所秉持的网络虚拟性和隐名性,也正是网络纷争产生的心理诱因。比如,在很多BBS上,少数人随便注册一个ID,就可以骂人,就敢传播小道消息甚至是虚假恐怖信息;在播客和博客中,个别人喜欢无中生有或者不负责任地攻击他人。

  但问题是,当网络信息以人们可以感知的状态存在于这个世界上时,它的信息传播也就可以给人造成实质性的利益影响。网络上的侵权,反而会随着电子传播速度和互动性特征,对权利人构成更大的伤害。而对出版物实行适度的管理机制,就在于出版物的可复制性和传播性可以使其在更广泛的空间和时间维度内对特定人的权利构成实质影响。互联网在这方面的表现,至少在目前看来与传统出版物没有任何区别。

  笔者认为,虽然网络纠纷解决机制也必须借助和借鉴于传统社会的制度体系,但还有必要再就网络纠纷的特别性进行例外的或者特别的规定。首先就是网络运营商的责任。由于网络是开放的社会,普通网民无法控制网络服务器,因此,法律有必要加重运营商的监管和保障义务,促使他们以更谨慎和合法的方式经营网络;其次是要全面建立涉网诉讼机制,对于因网络纠纷引起的诉讼,人民法院必须毫不歧视地依法处理;第三是要适当引进传统出版物管理机制,在博客、播客和BBS等更容易进行系统性发言的地方,实施准出版物管理机制。

作者:    来源: 新浪网     编辑: 马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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