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审理查明,1998年底至2004年春节前,王玲利用担任曹县梁堤头镇党委书记和曹县县委常委、宣传部长等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物品及现金44次,共计折合人民币23万余元。并为有关单位、个人在干部提拔、人事调动等方面谋取利益。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王玲犯受贿罪,依法判处其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5万元。一审宣判后,王玲以量刑过高等为由提出上诉。